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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5-08-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

二、基本情况

三、重点工作概述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我单位共设置8个内设机构,包括:检察业务部门5个: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门1个;非业务部门2个:办公室、政治部。

我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无下属单位。

(二)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作为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的二级预算单位纳入2024年度部门决算编报范围。

(三)单位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我单位2024年末编制内实有人员42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公务员42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0人,事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0人,机关和事业工人0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我单位2024年末其他人员15人。包括财政拨款开支经费的人员15人;经费自理人员0人。

年末尚未移交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共计0人(离休0人,退休0人)。年末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23人(离休0人,退休23人)。年末学生0人。年末遗属4人。

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超编0辆。

三、重点工作概述

2024年,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地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围绕罗平“两区两地”奋斗目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在巩固中深化、在落实中发展。

(一)坚持保障服务大局,以护航高质量发展彰显检察担当

1.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05人,提起公诉572人。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危险驾驶罪134人;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打击涉枪涉暴犯罪5人;严惩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犯罪,依法起诉故意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76人;严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起诉涉赌犯罪16人,偷越国(边)境罪26人,保持对毒品零容忍态度起诉8人;强化对乱占耕地、破坏基本农田等犯罪打击力度,起诉5人,准确把握保障粮食安全国家战略的检察责任。

2.充分履行反腐败工作职责。加强监检衔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打击了在城市开发建设中以权谋私、破坏亲清政商关系的腐败犯罪,起诉城市建设领域职务犯罪5件。坚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在办理某房地产公司单位行贿案件中依法监督,追缴不当获利160万元。加强贪污贿赂犯罪与洗钱罪“一案双查”,在办理杨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中敏锐发现其通过转移资产以掩盖犯罪所得事实后,及时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为净化曲靖政治生态注入检察力量。

3.着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起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70人,其中非法经营类犯罪59人,服务保障罗平法治化市场建设。聚焦地理标志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针对罗平县特色产业协会未有效管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情况,办理了全市首件地理标志保护案件,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件,发出2份检察建议均已采纳,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助力罗平经济发展提供检察保障。

4.全力守护生态环境。依法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案件13件15人。践行生态恢复理念,坚持“谁破坏、谁修复”原则,督促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当事人补植复绿50余亩,非法捕捞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各类鱼苗10余万尾。以“公益诉讼助力和美乡村建设”专项行动为依托,紧盯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等问题,立办行政公益诉讼案件6件,为乡村振兴战略和绿美乡村建设贡献法治力量。深入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实质化运行,以“珠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为抓手,办理案件7件,助力绿美河湖建设。

(二)坚持践行司法为民,以能动履职增进民生福祉

1.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稳步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起诉“盗抢骗”等常见多发性侵财犯罪99人。保持对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起诉“帮信”类犯罪40人,批捕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2人。开展食药领域专项活动,办理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7件,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促进村务公开信息中对村民个人信息隐秘处理,有效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2.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扎实推进“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8人,起诉17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涉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7人。开展综合履职保护,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开展社会调查44人次,助力高质效办好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9次,分别讲授以预防校园暴力、防性侵等为主题的课程,受众人数达8000余人,筑牢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3.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关注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3件,帮助追回工资17.09万余元。加大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和困难妇女等群体司法救助力度,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1件,救助20人,发放救助金17.5万余元。重点关注智力残疾、精神疾病、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向县妇联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1份,联合建立“关注困难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机制,高质效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4.打造检察服务好“枫”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检察信访工作法治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源头治理,办理依申请启动民事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5件,接待来信来访网络访62件,同比下降26%,七日内程序回复率、3个月内办理过程结果答复率均为100%。深化命案防控“6+2”专项行动,结合“法治副村长”普法工作,开展送法入户29次,发放宣传册1000余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最大程度防止因群众不懂法引发重大刑事案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

(三)坚持法律监督职能,以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1.持续优化刑事检察。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24名犯罪嫌疑人自愿申请适用,适用率83.36%,规范量刑建议,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7.29%。切实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实质化运行,强化刑事侦查监督,监督立案5件、撤案5件,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33件,追捕追诉4人。发挥审前过滤把关作用,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依法不批捕262人、不起诉58人。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件。切实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行为52件。

2.持续做实民事检察监督。办理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案件19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9件、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2件,提请抗诉1件。开展“涉不动产执行专项监督”“公民个人违规代理”等严重侵害群众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民事检察专项监督活动,共办理案件19件。在办理亢某某违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活动一案中,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书,推进公民个人代理资格审查工作规范化。

3.持续强化行政检察质效。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点,强化对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7件,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4件,协助市检察院办理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案件1件。深入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办理涉生态环境保护、土地保护、食药安全等领域案件5件。加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办理案件43件,制发检察意见19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切实防止不刑不罚等问题。

4.持续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在“4+11+N”领域精准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9件,磋商后行政机关整改到位结案15件,发出检察建议23件。组织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参与听证,汇聚公众力量,提升线索质量。加大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衔接,在办理郭某占用耕地建设养殖场一案中,对占用耕地建设行政裁判监督案件接续监督,在受损耕地未得到有效修复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促进违法占地行为得到依法处理,同时有效纠正行政裁决不当。

5.持续聚焦数字检察赋能。适应数字化时代大势,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深化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应用,案件全过程网上流转。开展数字化检察平台操作培训,持续探索运用数据监督模型于司法办案实践中。通过数据挖掘、关联分析,发现执法司法薄弱环节和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办案监督线索并成案12件,以数字检察持续赋能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政治建检不动摇,以素能提升淬炼新时代检察铁军

1.强化学习教育引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以第一议题、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班、主题党日活动、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理论水平,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院领导、党组织负责人为全院干警讲授党课7次。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开展集中学习8次,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2.深化全面从严治检。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制定日常谈心谈话记录表,常态化加大提醒和咬耳扯袖力度,大力激发全体干警的思想活力。以全面整改巡视巡察反馈问题为目标,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常态化组织开展检务督察12次,确保实现以督察促作风转变、见整改实效。强化政治纪律,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及上级院请示及报告重大事项和敏感案事件79件,持续落实“三个规定”制度,推动执行到位,填报44件。常态化开展廉洁从检警示教育和廉政风险排查、顽瘴痼疾排查整治,促进干警坚守廉洁自律底线。

3.全面提升队伍素能。突出业务培训质效,组织政治轮训2批100余人次。聚焦“四大检察”工作重点,补强“十大业务”短板弱项,回应一线检察干警素能提升需求,组织开展干警能力素质提升培训班,邀请多位高校教授进行授课。推进“智慧培训”,运用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网络学院开展学习13期200余人次。全方位锻造专业强兵,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获上级院嘉奖;不断深化检察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质效,被最高检通报表扬。

(五)坚持依法规范行使检察权,以阳光履职接受制约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人大、政协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落实。邀请代表委员16人次参与庭审观摩、检察听证等检察活动,让检察履职更加“可感受”“能体验”。进一步规范案件听证程序,召开听证会52件次,其中2件拟不起诉案件听取听证员意见改为起诉,为不起诉案件把好关、加把“锁”。

2.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十大业务”全覆盖,邀请监督检察办案活动60件,同比上升27.66%,认真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33条。创作拍摄普法微视频《护生》获省检察院优秀奖,接受央视今日说法栏目《守护珠江•绿色养殖路》专栏采访,充分展示在办理农村养殖污染案中高效履职,拍摄检察官讲办案故事《为她们撑起一片蓝天》等检察宣传片,在讲好办案故事中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3.自觉接受履职制约。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委会3次,充分发表检察意见,及时发现纠正司法履职存在的问题,在法律适用疑难复杂问题上统一标准尺度。发挥检察委员会对重大案件及事项的定向把关、宏观指导和内部监督作用,组织召开检委会20次,常态化开展新规定、指导性案例等学习7次,审议重大事项1件,审议案件42件。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1.本单位2024年度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2.本单位2024年度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为空表。

第三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收入合计15851467.5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129904.97元,占总收入的95.45%;无上级补助收入;无事业收入0.00元(含教育收费);无经营收入;无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721562.56元,占总收入的4.55%。

与上年相比,收入合计减少1201633.79元,下降7.05%。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52154.28元,下降7.64%;其他收入增加50520.49元,增长7.53%。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我单位退休4人,相应人员工资、社保及公用经费减少,同时2024年度未划拨薄弱院补助经费,导致财政拨款收入减少。2024年度收到烟草公司曲靖市分公司给的执法部门烟草打假工作协调费,导致其他收入增加。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支出合计15911158.13元。其中:基本支出12693074.15元,占总支出的79.77%;项目支出3218083.98元,占总支出的20.23%;无上缴上级支出;无经营支出;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与上年相比,支出合计减少2128306.43元,下降11.80%。其中:基本支出减少719142.32元,下降5.36%;项目支出减少1409164.11元,下降30.45%。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我单位退休4人,人员工资、社保及公用经费减少导致基本支出减少。2024年度未划拨薄弱院补助经费,年底下达的2024年度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工作补助经费未形成支出,导致项目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693074.15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1262897.53元,占基本支出的88.73%;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430176.62元,占基本支出的11.27%。人均公用经费为26003.21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4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3218083.98元。其中: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00元。

2024年度用于办案及业务装备经费项目经费支出2945618.57元,主要用于保障检察业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业务维修改造以及办公办案设备购置等方面的经费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129904.97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09%。与上年相比减少1255084.28元,下降7.66%,完成年初预算的123.60%。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分功能分类科目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外交(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3.国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4.公共安全(类)支出13314024.54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00%,完成年初预算的131.56%。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在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障我单位办案业务经费及业务装备经费,年中又申请了部分项目经费,导致预决算存在差异。

5.教育(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6.科学技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7.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30963.2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83%,完成年初预算的76.47%。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按照我单位编制数进行测算,实际执行时按照实有在职在编人数缴纳,同时2024年度我单位退休5人,故此导致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缴纳减少。

9.卫生健康(类)支出336241.23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22%,完成年初预算的75.16%。主要用于单位医保费用缴纳;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年初预算按照我单位编制数进行测算,实际执行时按照实有在职在编人数缴纳,同时2024年度我单位退休5人,故此导致医疗保险缴纳减少。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2.农林水(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4.资源勘探工业信息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6.金融(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8.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19.住房保障(类)支出748676.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95%,完成年初预算的104.37%。主要用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造成预决算差异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单位人员工资上涨,同时无预算缴纳新招录1人公积金,导致公积金缴纳有小幅上升。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2.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3.其他(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4.债务还本(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5.债务付息(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26.抗疫特别国债安排(类)支出0.0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00%,年初无此项预算。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60100.00元,决算为247870.6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30%;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21353.70元,下降32.87%。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30000.00元,决算为229675.64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92.66%,完成年初预算的99.8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100.00元,决算为18195.00元,占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总支出决算的7.34%,完成年初预算的60.45%。

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198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27.66元,下降0.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426.04元,下降7.27%;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819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426.04元,下降7.27%;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60100.00元,支出决算为247870.6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5.30%,支出决算较上年减少121353.70元,下降32.87%。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年初预算为0.00元,决算为0.00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年初预算为230000.00元,决算为229675.64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86%;公务接待费支出年初预算为30100.00元,决算为18195.00元,完成年初预算的60.45%。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年初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我单位未做更新购置执法执勤用车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一般在院内食堂进行,严格控制用餐规模和陪餐人数,降低了接待费用;我单位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对支出层层审批,规范报销程序,压缩、降低、缩减“三公”经费支出,故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公务接待费小于预算数。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决算减少119800.00元,下降100.0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减少127.66元,下降0.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426.04元,下降7.27%,具体是国内接待费支出决算18195.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减少1426.04元,下降7.27%;国(境)外接待费支出决算0.00元较上年增加0.00元,上年无此项支出。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减少,未进行了公务用车购置;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原因是部分车辆进行了更新,导致维修成本减少,因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减少;公务接待费支出比上年减少是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一般在院内食堂进行,严格控制用餐规模和陪餐人数,降低了接待费用;我单位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对支出层层审批,规范报销程序,压缩、降低、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实物量的具体情况:

1.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购置车辆0辆。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我院检察办案业务和公务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安排国内公务接待2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216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执法办案业务协作、执行任务、业务宣传、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中所必需的接待支出。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不存在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30176.62元,比上年增加73235.91元,增长5.40%,主要原因是我院2024年度案件量增加,我单位外出办案业务增加,机关运行经费相应增加。单位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等方面。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4年末,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6129370.49元,其中,流动资产1042597.36元,固定资产24485501.91元(净值),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00元,在建工程0.00元,无形资产601271.22元(净值),其他资产0.00元(净值)(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479956.99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23001.12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00元;处置车辆0辆,账面原值0.00元;报废报损资产420项,账面原值1907631.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00元;出租房屋4716.58平方米,账面原值1300000.00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141754.74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详见附表12)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单位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34149.64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1420.00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2729.64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334149.64元,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00元。

四、单位绩效自评情况

单位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13-17。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本文中公开的财政拨款“三公”经费相关数据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相关经费,不含非财政拨款部分。

(四)本文所称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数是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或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部门决算: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和单位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二、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人民检察院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两房”建设(项):反映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6.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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