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一)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
(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表
(三)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人民检察院通过办案活动,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2021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21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 规划的关键之年。我们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领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六次党代会、县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保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政治建检、业务强检、队伍兴检、从严治检,着力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在政治建检上达到新高度
紧紧围绕新时代党建要求,深刻汲取百年党史、九十年人民检察史的宝贵经验,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清醒定力、增强检察自觉。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坚持不懈推进检察工作发展,以高效履职坚决维护党的领导。积极依靠县委的领导和支持开展法律监督,主动向县委汇报检察工作和重大事项、重点案件。全面加强规范化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为谱写中国梦罗平篇章作出检察新贡献。
2、坚持狠抓业务建设,在司法为民上取得新成效
紧紧围绕“十四五”检察规划工作重点、县委中心工作和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找准检察业务薄弱点和司法为民发力点。加强打击跨境犯罪、电信诈骗等犯罪,认真做好安保维稳、强边固防工作,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精准治理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法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罗平建设。认真贯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和司法救助济贫纾困力度,做好群众信访“件件回复”等为民实事,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建立“一站式”取证与保护中心,推进未成年人案件集中办理,实现未成年人全方位、专业化司法保护。
3、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监督质效上有新提升
紧紧围绕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期盼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建立刚性监督、精准监督体系,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刑事检察中持续提升量刑建议精准率和办案监督质效,在民事检察中把落实民法典精神和维护人民群众民事权利工作做到位,在行政检察中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扎实开展行政违法行为专项监督,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积极探索扩展公益诉讼“等”外领域案件办理,在监督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大诉讼监督和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力度,在检察办案中坚持法理情有机统一,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群众关切的“要案”,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让法治更有温度。
4、坚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队伍建设上有新担当
紧紧围绕新时代法治队伍建设要求,持之以恒深化检察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和培养使用年轻干部,不断厚植检察发展基础。持续优化办案监督机制,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畅通员额检察官进退机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检察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素质。持续巩固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责任,防止顽瘴痼疾反弹回潮。积极发挥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关键少数”作用,引导干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罗平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贡献检察力量。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即: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6人。其中:行政编制46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4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17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7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说明:1、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
2、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的支出,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2021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收入合计1,640.9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08.37万元,占总收入的98.01%;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含教育收费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32.62万元,占总收入的1.99%。与上年对比减少116.17万元,减幅6.61%,主要原因分析:由于上年非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收入增加,本年无此收入,导致减幅较大。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支出合计1,679.8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7.01万元,占总支出的71.85%;项目支出472.79万元,占总支出的28.1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万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125.79万元,减幅6.97%,主要原因分析:由于医保、公积金等缴费基数调整下降因此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207.01万元。上年对比减少115.66万元,减幅8.74%,主要原因分析:医保、公积金等缴费基数调整下降因此支出减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077.85万元,占基本支出的89.30%。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129.1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0.70%。人均公用经费为2.94万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21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472.79万元。上年对比减少10.14万元,减幅2.10%,主要原因分析:由于本年两房建设支出逐渐减少。具体项目开支明细为国家赔偿费用支出6.17万元、办公费46.53万元、印刷费4.00万元、邮电费7.49万元、物业管理费13.29万元、差旅费23.58万元、维修(护)费1.95万元、培训费1.08万元、专用材料费36.37万元、劳务费95.91万元、委托业务费67.14万元、救济费2.00万元、资本性支出132.49万元等。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08.3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5.75%。与上年对比增加14.11万元,增幅1.01%,主要原因分析:本年新增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6.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38%。主要用于国家赔偿费用支出;
2.公共安全(类)支出1,385.8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6.16%。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1.94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72%。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4.卫生健康(类)支出52.6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28%。主要用于单位医保费用缴纳;
5.住房保障(类)支出71.7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4.46%。主要用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39.35万元,支出决算为29.23万元,完成预算的74.2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27.93万元,完成预算的77.0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30万元,完成预算的41.94%。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一般在院内食堂进行;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对支出层层审批,规范报销程序,压缩、降低、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20年增加1.42万元,增长5.11%。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2021、2020年均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增加1.65万元,增长6.2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23万元,下降15.02%。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由于公务用车购置车型不一致,导致价格也不一致,所以导致公务用车购置比上年增支、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支原因部分车辆老旧,导致维修成本增加,因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比上年增加。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1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93万元,占95.55%;公务接待费支出1.30万元,占4.45%。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7.93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1.98万元,购置车辆1辆。购置车辆原因是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有一辆于2007年购买的警车,现已行驶十万公里,在出差途中多次出现重大故障,维修成本超过车辆原值,已无维修必要,因此申请报废重新购买。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5.95万元,开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本年度刑事检察工作、刑执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30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30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9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64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执法办案业务协作、执行任务、业务宣传、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中所必需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6.4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7.80万元,减少了5.81%,主要原因:按照要求压减一般性公用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等方面。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3107.32万元,其中,流动资产231.33万元,固定资产957.94万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万元,在建工程1871.64万元,无形资产46.41万元,其他资产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31.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增加47.43万元。处置房屋建筑物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处置车辆1辆,账面原值7.04万元;报废报损资产0项,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0万元;出租房屋0平方米,账面原值0万元,实现资产使用收入0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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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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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行次 |
资产总额 |
流动资产 |
固定资产 |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
在建工程 |
无形资产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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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房屋构筑物 |
车辆 |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
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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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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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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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 |
3107.32 |
231.33 |
957.94 |
0 |
128.67 |
0 |
829.27 |
0 |
1871.64 |
46.4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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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
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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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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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填报金额为资产“账面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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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17.3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97.3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部门绩效自评情况
2021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情况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附表10-附表11)已由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统一在省财政网站、省检察院网站进行公开。
部门绩效自评情况详见附表(附表12-附表15)。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
六、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人民检察院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两房”建设(项):反映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批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6.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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