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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
精准监督,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24-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监督法院纠正错误判决,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日前,A公司领到了法院的再审判决,其负责人激动的给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打来了电话。

事情是这样:

2018年9月A公司承包B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8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转账270万元,备注用途为“借款给B公司缴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B公司于同日向A公司出具收据。次日,B公司向社保中心转账270万元用于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该中心向B公司出具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证明》。工程竣工后,双方产生纠纷,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偿还该笔借款,一审法院支持了A公司诉请,二审改判驳回A公司诉请,A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为该笔款项是否系借款?A公司认为,当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为B公司,因B公司资金困难,A公司借款给B公司,用于缴纳保证金,而B公司认为保证金缴纳主体系A公司,虽然款项系B公司向社保中心缴纳的,但B公司是帮A公司缴纳的,该笔款项并非借款。

因考虑该笔款项仍在社保中心,检察机关找到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和解,希望企业之间能相互配合,向社保中心申请退费,减少企业诉累,及时化解矛盾,因B 公司拒绝配合,双方无法达成和解,A公司多次向社保中心提交证明材料申请退款,因主体不适格,社保中心通知其无法办理,只能由B公司申请退费。

检察机关通过多次到社保中心调查核实,调取云南省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询问涉案双方企业等,证实当时的政策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主体为B公司。A公司对涉案款项系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已进行初步举证,而B公司对其抗辩并未进行举证,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形,检察机关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案经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改判,支持了A公司诉请,依法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办理是曲靖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两高《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案,检察机关精准民事监督,高质效办理涉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推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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