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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20-08-21
 目录

第一部分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我院依法行使下列职能: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9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坚持人民检察为人民理念,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实行捕诉一体化办理。全年,批准逮捕涉恶犯罪1569人,提起公诉1191人,追捕涉恶犯罪2人,做到了准确、快速、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对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长期为非作歹损害群众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10个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严厉打击,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不断增强。对长期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王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5人追诉漏罪2个,获法院有罪判决支持。扎实开展大起底大排查专项行动,深挖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线索10条,起诉涉恶犯罪保护伞1人,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的土壤。积极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批准逮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48人、提起公诉88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无逮捕必要不捕42人,相对不起诉4人,释法说理128件次,办理刑事申诉4件,刑事和解1件,有效息诉罢访、化解矛盾。按照“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的要求,及时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00余人次,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答复率达100%。依法保护生态环境,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55人、提起公诉67人,对因失火烧毁的国家公益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件,要求补植复绿被毁国家公益林62.2亩,获法院判决支持。压实脱贫攻坚帮扶承包责任,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加强检察环节社会综合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格局。把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型诉讼模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案件198302人,最大限度化解因案引发的社会矛盾。把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监督作为提升社会综合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对办案中发现的旅馆容留卖淫嫖娼、开设流动赌场聚众赌博等治安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并监督整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把加强法治宣传作为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提升群众法治水平的有效载体,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等法治宣传教育20余次,全面提升群众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的重点,对80余名基层党员干部作党性教育专题辅导2次,对基层“两委”换届人员严格资格审核,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化。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末实有人员编制49人。其中:行政编制4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0人),事业编制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49人(含行政工勤人员1人),事业人员0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其他人员23人,主要是聘用制书记员

离退休人员16人。其中:离休0人,退休16人。

实有车辆编制6辆,在编实有车辆6辆。

第二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表

说明: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无数据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合计1,845.5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27.05万元,占总收入的93.58%;上级补助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事业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经营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00%;其他收入118.53万元,占总收入的6.42%。与上年对比减少745.11万元,主要原因是其他收入减少。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合计2,069.4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43.68元,占总支出的74.59%;项目支出525.78元,占总支出的25.41%;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00元,占总支出的0.00%与上年对比减少50.46万元,主要原因是房屋建筑物构建支出减少。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543.68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71.51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保调标支出增加。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90.2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9.71%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9年度用于保障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机构、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525.78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1.05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建急技侦和办案用房支出减少。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44.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9.14%。与上年对比增加174.67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1.公共安全(类)支出1,609.11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7.23%。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及业务办案项目的经费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98.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5.36%。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3.卫生健康(类)支出65.5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56%。主要用于单位医保费用缴纳

4.住房保障(类)支出71.1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3.85%。主要用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29.1万元,支出决算为15.64万元,完成预算的53.75%。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0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4.10万元,完成预算的54.6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54万元,完成预算的46.7%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一般在院内食堂进行;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对支出层层审批,规范报销程序,压缩、降低、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8年减少0.01万元下降0.06%。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无增减变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0.01万元,下降0.0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02%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公务接待一般在院内食堂进行;严格控制车辆费用开支,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制度;根据《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内控管理制度汇编》规定对支出层层审批,规范报销程序,压缩、降低、缩减“三公”经费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10万元,占90.16%;公务接待费支出1.54万元,占9.84%。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4.10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4.10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6辆。主要用于本年度刑事检察工作、刑执检察工作、民事检察工作、行政检察工作、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控告申诉以及其它检察工作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54万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54万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0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70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88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执法办案业务协作、执行任务、业务宣传、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工作中所必需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万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第四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49.86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5.7万元,主要原因:按照要求压减一般性公用支出。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交通费等方面。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1231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资产总额2700.85元,其中,流动资产383.22元,固定资产493.74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1823.89元,无形资产0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减少259.15万元,其中;流动资产减少240.33万元,固定资产增加264.08万元,在建工程减少248.91万元。报废报损资产3项,账面原值28.44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项目

行次

资产总额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对外投资/有价证券

在建工程

无形资产

其他资产

小计

房屋构筑物

车辆

单价200万以上大型设备

其他固定资产

栏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1

2700.85

383.22

493.74

0

0

493.74

0

1823.89

0

0

 

 

 

填报说明:1.资产总额=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有价证券+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2.固定资产=房屋构筑物+车辆+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5.2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5.28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五、相关口径说明

(一)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二)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四)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院(款):反映人民检察院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检察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检察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机关服务(项):反映检察院提供后勤服务的机关服务中心支出。

4“两房”建设(项):反映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和修缮支出。

5.检察监督(项):反映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支出,包括侦察监督、公诉、审批监督、执行监督、民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控告申诉等。

6.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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