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知识
检察知识
侦查,审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8-11-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侦查,审诉阶段办案期限 


  发布人:admin_sz     发布日期:2008-11-26     浏览次数:236    

侦查,审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 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版权所有: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技术支持:正义网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曲靖检察微信 曲靖检察微信 曲靖检察微博 曲靖检察微博 曲靖检察今日头条 曲靖检察今日头条 曲靖检察视频号 曲靖检察视频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