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卫国作为案件承办人,在我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接访了所办案件申诉人魏某宝。
申诉人魏某宝与受害人魏某香属同母异父姐弟关系, 2016年4月27日下午,魏某宝与魏某香因琐事发生吵打,魏某宝将魏某香打致轻伤二级。后魏某宝因故意伤害罪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曲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两审终审后,魏某宝仍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针对存在问题,经多方开展工作,我院立案复查认为原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申诉人魏某宝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不予提请抗诉决定。
作为一名案件承办人,李卫国检察长请魏某宝到市检察院,亲自当面向其送达了复查通知书,并认真听取其意见,通过耐心解答,摆事实,讲道理,认真细致地对其释法说理,做好息诉罢访工作,魏某宝虽对我院不予提请抗诉的复查结论仍不服,但对我院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院认真落实司改精神,检察长作为员额检察官带头办案,以身作则,切实将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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