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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公众参与司法的新尝试
时间:2018-05-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文 郑严凯/图 韩雯雯 喻蓉)2018年5月18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一次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议。这是自高检院提出探索改革现行审查逮捕方式,突出司法审查特点,体现公开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改革要求以来,曲靖市检察机关首例逮捕公开审查案件。据悉,在2017年下半年,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就制定下发了《曲靖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逮捕公开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将麒麟区院指定为试点单位之一。

  

  这次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会议,由审查逮捕案件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社区代表组成。麒麟区院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到场监督评议。市院侦监处和沾益区、马龙区、陆良县院侦监部门及分管侦监工作的副检察长到会旁听学习,并参与了会后的评议座谈。

  

  上午9时,公开审查会议准时召开,主持人首先宣读了会议纪律,并介绍了会议的内容和要求,然后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重点阐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围绕五种社会危险性阐述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审查逮捕案件检察官冯春介绍基本案情后,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和母亲首先发言,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家一贯表现较好,又是初犯,希望检察机关不要批捕。被害人随后发言,表示:犯罪嫌疑人骗取的9000余元现金已归还,属于初犯,司法机关可以给他一个机会,只要他出去以后不再犯就可以了。在此过程中,主持人(麒麟区院检察官)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询问了解相关案件附随情况和背景资料。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均表示无相关社会危险性证据需要向会议提交。随后,社区代表也进行了发言,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检察机关给他一个改过自信的机会。最后,负责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侦查员介绍,该名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过程中无抗拒抓捕和自伤、自残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

  

  最后,主持人做总结发言,特别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说明,逮捕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要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都要予以逮捕,也并不意味着没有逮捕就是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社区代表和案件侦查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后离会。

  在公开审查会议结束后,随即召开了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评议座谈会。与会人员纷纷发言,积极建言献策。

  

  龚岳喜(人民监督员):我今天是第一次参加这种形式的公开审查,说明检察机关对打击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都很重视,通过几方分别发表意见,说明这名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比较好,受害方也表示谅解,作为初犯,还是要从轻处理。

  刘华丽(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检察机关程序严谨合法,取证认真,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着人文主义的精神,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罚,体现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

  柴梅艳(市院侦监处副处长):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这项工作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麒麟区院走在了全市的前列,把这次公开审查活动搞的比较成功,值得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张全昆(沾益区院副检察长):如何通过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把五种社会危险性证据凸显出来,我想这是下一步我们在探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机制过程中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

  李光华(陆良县院副检察长):今后在逮捕案件公开审查过程中,建议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的要求,将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向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等做一个全面的普法,也许我们公开审查的效果就会更好。

  俞翠英(陆良县院侦查监督部副主任):这个案件对于我们来说可能是一个很小的案件,可能判处轻缓刑,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家属来说就是一个天大的事情,通过公开审查,我们办案机关就可以了解一些深层次的东西,也可以更加凸显案件办理的社会效果。

  蒋静(马龙区院侦查监督部副主任):在公开审查过程中,建议侦查监督检察官就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是否具有行政处罚记录、是否有不良嗜好、是否有固定居所、是否具有固定的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调查。

  郑严凯(市院侦监处检察官):逮捕案件公开审查,保障了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知情权,也实现了公众对司法案件的参与感,在此过程中还发挥了对公众的普法效果,无论案件捕与不捕,犯罪嫌疑人一方也好,被害人一方也好,对我们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结论也许就会有更高的接受程度,我想这是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最大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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