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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 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8-07-19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曲靖市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开展近三年来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近三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曲靖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促进监管场所严格公正执法、文明科学管理、提高监管改造能力和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全市监管场所及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基本情况

(一)监管场所基本情况:全市3所监狱,常年押量15000人左右,位居全省第二,重刑犯、毒品犯、暴力犯、女犯比例较大,押量大,在押人员结构复杂;全市10个看守所,常年押量2200人左右;监外执行人员5000人左右,社区分散,偏远落后社区所占比例较大。

(二)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基本情况: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有干警44 人,男性干警33人,女性干警11人,30岁以下4人,31-45岁17人,45岁以上23人;大专以下1人,大学学历40人,研究生学历3人;从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3年以下5人、3-9年35人、10年以上4 人;检察员27人,助检员14人,书记员1人,县处级4人,科级以下40人。机构编制现状:全市13个派驻检察室,全部经编办批准成立;目前全市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均为副科级;全市13个派驻检察室,均未实现对等派驻。

二、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

刑罚执行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事关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司法公信力。2013年以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修订,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的新的要求,针对新形势、新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完善制度机制,提升能力素质,加大监督力度,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创新工作模式,加大对刑罚执行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1、不断加强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防止和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执行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实践中容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环节,社会普遍关注。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市针对三所监狱进行监督的检察院,在2010年成立后,通过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督的开展,不断地摸索和总结,对监狱存在执法不严谨,不规范等问题,认真研究,从执法理念、监狱管理等方面进行剖析后,积极创新了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机制,提出了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工作模式,在全市进行了推广,并在全省进行了经验交流。通过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逐人逐案审查,强化了对服刑人员奖惩考核的日常监督,强化了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强化了对服刑人员中“有钱人”、“有权人”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问题。

2013年至2016年7月,共审查减刑案件30711件,出庭监督5676件,纠正提请减刑不当2083件;审查假释案件575件,出庭监督330件,纠正提请假释不当257件;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562件,纠正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5件。

2、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重点加强监督。2014年开展的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为重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中,对“三类罪犯”逐一登记建档,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的逐人逐案审查,共核查全市“三类罪犯”245人,其中在押犯209人,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36人。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除1人因刑期届满外,共查出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12人,监督收监执行12人,收监率100%。

 3、高度重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和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防止和纠正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紧紧抓住刑罚变更执行以及日常考核、会见通讯、场所变更、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容易发生司法不公和腐败的关键环节,严肃查办重点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监督效果的最有力手段,贯穿于刑事执行监督全过程。

2013年以来,在认真研究和总结往年办案经验,深挖案件线索,拓宽发现线索、案件渠道的基础上,突破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难,查办难的局面,在监狱、看守所、监外执行等刑事执行领域共查办职务犯罪17件18人。

4、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问题。依法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环节,也是刑罚执行的薄弱环节。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沟通,建立刑罚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服刑、违法拒绝收监等问题的监督。在2013年开展久押不决案件清理纠正专项检察、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察中,对全市羁押期限三年以上的35件111人久押不决案件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对余刑在三个月以上未交付执行的4人,督促看守所依法交付监狱执行。

5、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监督,防止和纠正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等问题。不断推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监督向常态化检察监督转移,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等问题,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以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综治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目前,全市已实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全覆盖,通过建立台账、信息共享、通报核对等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将社区服刑罪犯纳入监督管理范围;通过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办法,督促社区矫正机构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有效开展教育矫正。

2013年至2016年6月,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1014人,建议收监执行96人,已全部依法收监,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加强监管活动监督与加强协作配合并重,共同维护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只有在依法监督纠正违法监管活动的同时,健全与执行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坚定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教育改造罪犯,才能共同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

 1、坚持日常检察工作,确保监管场所正常秩序

为了确保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坚持把加强监管场所的日常监督作为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坚持日常检察、周检察的工作模式,深入在押人员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注重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开展日常巡视检察,及时掌握和有效化解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中的矛盾和问题,从源头上防止监管事故发生。同时,采取重大节日提前预防的工作措施,在重大节日来临之际,主动与执行机关协作,及时安排干警深入监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坚决打击罪犯又犯罪案件和“牢头狱霸”,确保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第一,罪犯在监管场所又犯罪,特别是行凶报复、越狱脱逃,不仅严重影响监管秩序安全稳定,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认真履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固定案件证据基础上,依法及时提起公诉。2013年以来,共起诉涉嫌又犯罪的罪犯案件7件7人,有效维护了监管秩序安全稳定 。

第二,深刻吸取“躲猫猫”事件的教训,坚持举一反三,与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对日常巡察中发现和罪犯举报的在监管场所拉帮结伙、寻衅滋事、恃强凌弱、称王称霸,破坏监管秩序、欺压或打骂其他罪犯等“牢头狱霸”的苗头,督促执行机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露头就打。对殴打、体罚其他罪犯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制定处突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针对近年监管场所出现服刑人员死亡案件,及时改变原来的工作思路,积极主动分析监管场所出现死亡案件的原因、特点,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本着“三个第一”、“两个及时”的方式,制定处突预案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凡监管场所出现突发事件,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第一时间提出处理意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属于正常死亡的及时通报,并积极配合监狱做好善后工作,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查明原因,及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2013年以来,共处理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105人。其中,正常死亡99人,非正常死亡6人,所有事件均得到妥善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及时化解了社会矛盾,确保了在押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

4、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共同推动刑罚执行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为有效地解决刑罚执行、监管改造及审判、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刑罚执行、监管改造及法律监督水平,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起分别与刑罚执行机关、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与执行机关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坚定支持执行机关依法教育改造罪犯,共同营造良好的监管执法环境。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要求,依法保护罪犯合法权益

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依法保障罪犯的生活、学习、休息、劳动、教育、就医等合法权益,使罪犯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法治文明和司法人文关怀。

1、认真办理控告、举报、申诉,推动纠正冤假错案。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办公区、监区、会见室等设立检务公开宣传栏,通过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开启检察官信箱和及时找主动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审查处理罪犯诉求,及时处理在押人员及家属提出的问题,维护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同时,认真分析近年来纠正的冤假错案,深刻吸取沉痛教训,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防错、纠错的职业责任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残的罪犯,重视调查了解原因,注意听取其申诉, 审查相关申诉材料, 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及时调查处理。

2013年以来,共受理罪犯控告、举报、申诉46件55人,并一一做出回复。

2、依法监督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监管行为,促进依法文明监管。通过深入在押人员生活、学习、劳动现场,加强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防止和纠正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问题。

2013年以来,针对监管单位在执法中违规违法及存在的管理漏洞、安全隐患,书面纠正监狱、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655件,均被采纳,纠正率为100%,有效杜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依法保护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合法权益。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因其自身生理、心理状况的特殊性,是人权司法保障的重点。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监督落实未成年罪犯特殊保护和矫正措施。对一些监管场所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混管混押、“半天教育半天劳动”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监狱、看守所等监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确保未成年和年老病残罪犯合法权益

 4、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久押不决。近三年保持超期羁押零记录。

5、扎实开展特赦检察监督。严格按照高检院、省院部署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两高三部”实施办法,准确把握工作原则,强化监督职能,主动加强与刑罚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协调配合,扎实开展特赦检察工作,确保“一个不漏,一个不错”。

(四)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刑罚执行监督水平

全面努力适应依法治国新要求,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刑罚执行监督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升。

1、加强派出派驻检察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对派驻检察室的设置与管理、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建设等作出全面部署。实行派驻检察室规范化等级管理制度,每三年开展一次等级考核评定,根据其履行职责、人员配备、保障建设等情况确定相应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实现对刑罚执行的动态监督。在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活动中,我市先后有2个检察室被评定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11个二级规范化检察室,驻宣威看守所检察室被授予省级示范检察室称号。

建立巡视检察制度,上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下级检察院派出派驻检察机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规范化建设。注重把司法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监督公信、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抓手,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提升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水平。

第一,深入查找和整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管理监督工作。对司法理念、工作作风、监督方式、法律文书适用等方面进行问题查找,强化制度规范和责任追究。通过建立完善刑事执行检察规范化管理体系,做到岗位有职责、过程有规范、细节有标准、人人守制度,从根本上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

第二,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政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集中查找和整改不敢监督、不规范监督等突出问题,着力提升规范监督水平。

3、加强队伍素质能力和纪律作风建设。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专题教育,开展向全国模范检察官张飚同志学习活动,弘扬“忠诚、执着、担当、奉献”的张飚精神。坚定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敢于担当,甘于奉献,树立执检干警良好形象。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重点提高发现和纠正监管活动违法能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能力、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能力,2015年在全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活动中,我市一名选手获得业务标兵称号、三名选手获得业务能手称号。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全省绩效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第二名。

三、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三年来,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不足。

(一)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中一些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监督纠正力度不够,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还有较大差距。监督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有的地方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视不够,对这些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下大气力认真整改。

(二)干警不足问题仍然突出。我市三所监狱,押量均达5000人以上,但每个驻监检察室只有三名干警,其余十个驻看守所检察室,只有二名干警,新“刑诉法”实施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繁重,现有警力与工作任务明显不相适应。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年龄老化仍是主要问题,整体素质能力亟需提高。

(三)新增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自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实施以来,在原来9项刑事检察职能(查办监管场所贪污贿赂犯罪;查办监管场所渎职犯罪;办理监管场所罪犯又犯罪案件;检察纠正超期羁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检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外执行检察;监管场所事故检察;办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基础上,新增加5项职能(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羁押必要性审查;财产刑执行检察;强制医疗执行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检察),现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共14项。分为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类。其中,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还处于探索阶段,这些新增职能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打算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实现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变

坚持从全面依法治国高度,进一步转变理念,更加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截止2016年6月,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已经全面完成了由曾经的监所检察部门正式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工作,曲靖市检察机关沿用30多年的监所检察称谓退出了历史舞台。更名不是简单的改变,不仅仅是部门更名和称谓改变,而是新形势下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新的要求。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以此次更名为契机,深入执行高检院、省院要求的八个由监所检察向刑事执行检察的转变:思维方式由传统的监所检察思维向刑事执行检察思维转变;工作主线从由“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向“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保障”转变;工作模式从以“办事”为主向以“办案”为主转变;监督重点从传统业务向新增业务与传统业务并重转变;监督场所从重监内轻监外向监内与监外执行监督并重转变;监督方式从重派驻检察向派驻、巡回、巡视检察相结合转变;监督节点由被动监督、事后监督向主动监督、同步监督转变;工作目标从重形式轻实效向更加重视监督实效转变。

(二)把握重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

一是重点深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工作。进一步做好有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规定的落实,继续强化刑罚变更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提请、审理、裁决、执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坚持实体与程序监督并重,及时发现纠正违法或不当问题。按照办案模式开展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和要求。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坚持逐案审查,重点监督。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加强减刑、假释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规范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监督工作,促进刑罚变更执行公开、公平、公正。

二是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坚决纠正法律文书送达滞后、判决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看守所监狱交付执行衔接脱节等问题。

三是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完善社区服刑罪犯脱管漏管的发现、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重心由定期专项检察向常态化监督转变。

四是不断探索新增业务监督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死刑临场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等新增职能,积极探索监督模式,通过结合工作实际,探索更合理、更有效的开展方式和工作机制,促进各项新增业务工作积极有序发展。

(三)继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严惩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严肃查办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一是找准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深挖案件线索,严肃查办监管场所非刑事执行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其中重点查处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进一步拓宽发现案件的渠道,加强线索管理。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受理在押人员、服刑人员举报控告,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控申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主动收集案件线索;从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环节发现案件线索。

(四)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严格公正规范文明司法

1、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的要求,加强刑罚执行检察队伍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提升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坚持以“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为契机,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规范司法行为,及时整改,确保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执法监督能力不断加强,业务素质和监督能力不断提高。

2、持之以恒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定期轮岗等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派驻检察室监督不力的,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各位委员专门听取和审议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既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对检察工作及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开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新局面,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