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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故事
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时间:2020-01-03
 近日,由陆良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件在陆良县法院宣判,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曲检说法】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资某向他人购买白腹锦鸡活体3只、红腹锦鸡制品1件、白腹锦鸡制品6件、隼科制品1件用于饲养和销售,为他人加工白腹锦鸡制品3件。经鉴定,锦鸡、隼科均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锦鸡、隼科制品价值人民币6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资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资某表示服判。

 

【曲检说法】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曲检说法】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活小常识

 

【曲检说法】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 白腹锦鸡

▼ 红腹锦鸡

【曲检说法】陆良一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珍贵动物制品获刑

 

 

①白腹锦鸡:雉科锦鸡属的一种鸟类,在中国曾有较广泛的分布和种群数量,但由于狩猎和生境破坏,当前种群数量已明显减少。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低危(LC)。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等级:二级 生效年代:1989

 

②红腹锦鸡:又名金鸡,中型鸡类,为中国特有鸟种,该物种分布的核心区域在中国甘肃和陕西南部的秦岭地区。

列入《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易危 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级:2级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6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ver 3.1——无危(L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