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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故事
准确适用法律定性罪名 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典型案例
时间:2019-01-12

  基本案情:2018年3月9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曲靖市火车站附近建设银行火车站支行自助大厅内,分两次从被害人陈某某遗忘在ATM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中取走6200元。

  本案案情、行为简单,被害人在ATM取款机插卡进行取款后忘记将卡取出便离开,之后被告人进行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并且AMT机显示此银行卡内有6200元余额,被告人遂直接进行取款操作,将钱款取走。

  争议焦点、认定难点:主要问题系对犯罪性质的认定,即构成信用卡诈骗,还是构成盗窃罪?

  分析认定:2009年,最高法、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对此2008年最高检的相关批复也对此予以认可。然而,学理上对“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性质,何为“拾得”仍悬而未决,司法实践中也是裁判各异。承办人认为,在ATM机上取款,输入密码是身份验证的唯一环节,仅是选择取款数额不具有身份验证效用,认为只有持卡人实施输入密码而取款的,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才应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本案犯罪嫌疑人仅是选择取款数额,即将自动取款机内的银行卡中的钱款取走,符合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特征,故应当以盗窃罪对本案进行认定。

  诉讼结果:本院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向区法院起诉,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