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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故事
麒麟区检察院对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提起公诉!
时间:2019-01-07

  近日,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受理的首例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1月23日15时,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法色村委会龙马脚迹村涨水泼大闸蟹养殖基地旁边的河流中投放了11瓶甲氰菊酯农药毒河中野生鱼,致使投放有甲氰菊酯农药的河水流进河边被害人朱某某家养殖大闸蟹的蟹塘中导致朱某某家蟹塘中的鱼及大闸蟹全部死亡。经对蟹塘中提取的水样进行司法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家蟹塘中提取的水样检测出甲氰菊酯。经价格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家大闸蟹共死亡153. 1千克、鲫鱼共死亡395.25千克、鲢鱼共死亡171. 55千克,共价值人民币65266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适用法条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司法解释没有关于“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结合本案案情、犯罪情节导致的结果,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认为量刑应该使用114条,虽然造成本害人损失,但本案不符合115条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情况。